第一條
通信服務:本公司營業項目:
批發轉售服務:
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後,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或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
第二條
本公司批發轉售業務之服務對象根據其結帳及付款方式為月結用戶。
1. 月結用戶:均採每月固定日結帳付款,以下皆簡稱用戶。
第三條
用戶應辦理申請手續,據實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填寫於申請書表並簽名或用印;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明及第二證件(如健保卡、駕照...),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四條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五條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履行契約責任。
第六條
用戶登記於申請書表之資料如有異動,得以電話申請更正;惟申請書表內附之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辦理異動。
第七條
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批發轉售業務,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本公司書面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八條
本公司對用戶之通信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候補之。
第九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手續。
第十條
用戶之收費項目為:
一、基本使用費
二、通信費
三、通信明細列印費
除上列三項費用外,本公司不收取其他額外費用,如安裝費、退租費、申請費等。
第十一條
用戶依據個人用戶及法人用戶之屬性不同,分別訂定基本使用費之收費標準。用戶月結實際通信費高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實際通信費計收,用戶月結實際通信費低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基本使用費計收。
第十二條
月結用戶申請使用本公司批發轉售業務,其首月之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通信費計收,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終止使用之末月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亦同。
第十三條
用戶逾期未繳通信費,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第十四條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客戶可選擇由本公司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選擇通知本公司辦理退費。如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語音,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十五條
因本公司上游電信事業機房線路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用戶當月基本使用費按下表扣減:
連續阻斷時間 | 扣減率 |
12小時(含)以上,24小時以下 |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10% |
24小時(含)以上,48小時以下 |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25% |
48小時(含)以上,96小時以下 |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75% |
96小時(含)以上 |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100% |
第十六條
因用戶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公司上游電信事業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本公司上游電信事業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第十七條
申請本公司批發轉售之個人或公司行號,若本公司內部查核後尚有欠繳之費用,請將欠繳費用繳清後始得申請,否則本公司有權利拒絕用戶申請服務,唯申請人繳清欠款後,本公司不得拒絕用戶申請。
第十八條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及通知用戶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第十九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
第二十條
本公司客服專線:(02)8752-5071。傳真專線:(02)8752-3619
e-mail:vivi@telkom.tw
第二十一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二十二條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章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各 國 費 率 表
地區 | 國家名稱 | 每分鐘費率(NT$/minute) |
亞 洲 |
||
中國大陸 | 6 | |
新加坡 | 7 | |
日本、南韓 | 7.7 | |
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印尼、澳門 | 6.8 | |
香港 | 5.6 | |
越南 | 22 | |
其他 | 19 | |
大 洋 洲 |
||
澳大利亞、紐西蘭 | 7.7 | |
其他 | 20 | |
美 洲 |
||
美國、加拿大 | 3.2 | |
墨西哥 | 20 | |
其他 | 23 | |
歐 洲 |
||
英國 | 7.7 | |
西班牙、義大利、荷蘭、比利時、丹麥、愛爾蘭、瑞典、瑞士 | 8.8 | |
法國、德國 | 8 | |
其他 | 23 |
國 內 費 率 表
項次 | 服務名稱 | 費率 |
一 | 國內電話 | 1.5元/3分鐘 |
二 | 國內行動電話 | 3.6元/1分鐘 |
* 價格將視市場狀況隨時調整,以上僅供參考。